關于離婚證明書,你怎么看?
尚法 勤勉 精專 共贏
4月17日上午,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陸女士從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手中接過加蓋法院公章的離婚證明書,這是上海一中院發(fā)出的首份離婚證明書。 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了離婚判決書后,主動做起“加法”,向當事人另外發(fā)出離婚證明書,主要是從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的角度出發(fā),體現(xiàn)了家事審判專業(yè)化、人性化、社會化的改革方向。 而在此三個月前的1月18日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也曾發(fā)出全市首份“離婚證明書”。 去年3月29日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也曾發(fā)出廣州地區(qū)首份“離婚證明書”。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離婚有兩種方法:一是到民政局登記,領取離婚證;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判決書或者調(diào)解書。對于經(jīng)法院裁判離婚的,遇到房屋買賣、銀行貸款等需要證明婚姻狀況時,均須提供法律文書。然而,由于判決書立經(jīng)常涉及大量的個人隱私,給許多人帶來了很多不便和煩惱。 經(jīng)與民政部門協(xié)商溝通,越秀法院決定大膽創(chuàng)新,在法律許可范圍內(nèi),為離婚案件當事人制作“離婚證明書”,替代生效裁判文書。此類證明書上,僅載明雙方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案號及案件生效日期,隱去了裁判文書的其他內(nèi)容,有效保護當事人的隱私。該“離婚證明書”只有A4紙張一半大小,左下角的一句“聚散皆姻緣,家和萬事興”,彰顯出法律的人性化和人文關懷。 回到上海一中院的報道:陸女士、劉先生于2003年10月登記結(jié)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于2016年7月開始分居,之后陸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一審準許陸女士、劉先生離婚。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并向雙方送達了離婚判決書。4月17日,陸女士一大早就來到上海一中院,在法庭里,法官助理將離婚證明書遞給陸女士,并將里面的內(nèi)容作了簡要的說明,陸女士接過離婚證明書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這份離婚證明書是對折后呈A5大小的加厚硬卡紙,正面載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離婚證明書”,正文包含雙方當事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判決離婚的裁判文書案號、生效日期,落款處加蓋了上海一中院院印。反面載有一段溫馨的法官寄語——“人生得失無常,凡是路過的,都是風景;能占據(jù)記憶的,都是幸福。只有從過去中轉(zhuǎn)身,看得開放得下,才能從容地活在當下,幸福才會在明天迎接你?!闭宫F(xiàn)了法院家事審判“柔性司法”的溫情一面。 陸女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判決書一來體積比較大、頁數(shù)比較多,不便于攜帶,一來載有與子女、財產(chǎn)有關的個人信息,在今后辦理出入境、子女升學、本人再婚、不動產(chǎn)登記轉(zhuǎn)讓等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時,反復出示會造成個人信息的泄露。今天我作為首批領到離婚證明書的受益者,感到很幸運,離婚證明書制度是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是便民之舉。” 上海電視臺、法治天地頻道、廣東電視臺等媒體記者在現(xiàn)場見證了上海一中院首份離婚證明書的發(fā)放,并就離婚證明書這一改革舉措,采訪了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庭長郭海云。 問 離婚判決書與離婚證明書有何不同? 法院對離婚糾紛案件作出準許離婚的判決后,會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離婚判決書,除載明法院的判決結(jié)果外,雙方當事人家庭矛盾以及在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方面的爭議作為法院判決的事實依據(jù),同樣在判決書中載明。離婚證明書則只記載雙方當事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生效法律文書案號等基本信息,并不涉及案件的具體事實細節(jié),是判決書的“瘦身版”。 問 離婚證明書是否與離婚判決書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是的,離婚證明書由我院出具,并加蓋了院印,當事人如需出示離婚證明時,可直接予以使用。離婚證明書同離婚判決書一樣,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問 法院為什么會推出離婚證明書這一新舉措? 在我國,離婚有協(xié)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途徑,相應的,認定離婚的事實前者由民政局出具離婚證予以證明,后者由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予以確定。經(jīng)訴訟離婚的當事人事后辦理再婚、就業(yè)、出入境、財產(chǎn)登記等事務時,會被要求出具作為離婚證明的判決書,由于判決書包含大量當事人隱私,當事人在辦理上述事務時存在個人信息泄露導致權(quán)利受損的風險。法院在判決書或調(diào)解書之外,另行出具一份簡單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法院案件字號以及婚姻關系解除等內(nèi)容的《離婚證明書》,即可起到同裁判文書相同的證明作用,有利于保護訴訟當事人的隱私與合法權(quán)益。 問 中級法院實行離婚證明書制度的必要性在哪里? 2016年開始的全國家事改革試點工作中,有不少基層法院都已經(jīng)開始實行離婚證明書制度,效果良好且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但作為二審法院的中級法院采用該方式的并不多。我們認為,離婚案件上訴后,無論是判決、調(diào)解還是程序上作出裁定處理的,均是二審審理作出的終審裁判,因此,經(jīng)二審后生效的離婚裁判,由二審法院直接制發(fā)《離婚證明書》更符合審級權(quán)限,也更嚴肅規(guī)范,是確有必要的。 文章來源:上海一中法院、廣州日報大洋網(wǎng)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