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一)當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況
上訴人:DSS公司
委托代理人:聶衛(wèi)國,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LF公司
原審第三人:DSJ公司、某某鎮(zhèn)政府
委托代理人:聶衛(wèi)國,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案件基本情況
2004年6月,TB一社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LF公司和作為丙方的TB村委簽訂了一份土地使用補償協議書,主要約定內容包括:三方就位于“TB一社長圍東西邊舊移民”土地使用權一事,乙方在現有土地邊界西北邊靠甲方住宅地處調換30畝給甲方,作為交換條件,甲方在本協議給乙方使用的180畝土地邊界同樣調換30畝給乙方。
2004年6月,TB村委向某某鎮(zhèn)政府提交用地申請,以TB一社的村民搬遷安置需要及LF公司的發(fā)展需要為由,申請用地指標。同年8月,某某鎮(zhèn)政府批復稱,經黨委會議研究,同意用地調整及新征用地。同年9月,某某鎮(zhèn)政府再次批復稱,經書記辦公會議研究,同意TB村委用地指標(工業(yè))的申請。
2008年9月,DSS公司取得涉案建設用地的權屬登記,登記使用類型為出讓。
2013年8月,LF公司向某某鎮(zhèn)政府提交關于完善LF公司用地辦證結算及招拍掛手續(xù)的請示,以涉案建設用地是經2004年9月鎮(zhèn)書記辦公會議研究同意,LF公司借某某鎮(zhèn)政府名義于2006年向省申報用地指標,以辦證至DSS公司名下為由申請某某鎮(zhèn)政府協助將涉案建設用地通過招拍掛手續(xù)進行公開交易,招拍掛產生的所有稅、費均由LF公司支付,其余拍賣所得地價款由某某鎮(zhèn)政府全額退還給LF公司。同年8月,某某鎮(zhèn)政府對該請示批復稱,經黨委會研究通過,同意請示。
2013年9月,LF公司與DSJ公司簽訂用地報批稅費確認表,確認:涉案建設用地產生的省收各項稅費均由LF公司實際承擔和支付。
2016年3月,DSS公司向某某鎮(zhèn)政府提交關于DSS公司名下用地處置方案的請示,以盤活存量建設用地資源為由,計劃將名下的涉案建設用地進行公開交易。某某鎮(zhèn)政府對該請示批復稱,經黨委會研究通過,同意請示。
2019年1月,LF公司向某某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涉案建設用地屬于LF公司所有,DSS公司、DSJ公司、某某鎮(zhèn)政府協助LF公司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訴訟過程中,LF公司增加訴訟請求:確認建設用地的用地權益由LF公司享有。一審開庭審理后判決涉案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之權益由LF公司享有。
(三)爭議焦點
二審爭議焦點在于LF公司主張享有涉案建設用地使用權用地權益的訴求能否支持的問題。
二 各方意見或觀點
本院二審期間,DSS公司提交了廣東省某某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法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主張LF公司的征地行為是不合法的。上述刑事判決查明“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6月期間,為解決某某鎮(zhèn)TB村第一經濟合作社部分村民的居住問題,時任TB村第一經濟合作社負責人的被告人陳某,在某某鎮(zhèn)TB村黨支部書記梁某東、TB村委會主任冼某坤等TB村兩委人員的協調下,多次召開村民會議,商定與LF公司置換30畝土地作為村民建房,并同意LF公司在TB村第一經濟合作社“征地”180畝,2004年6月8日,TB村第一經濟合作社在未經相關土地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由被告人陳某等人作為代表,與LF公司及某某鎮(zhèn)TB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使用補償協議書》,約定將位于TB村第一經濟合作社土名“長圍東西邊舊移民”處的約180畝農村集體土地(后經實測面積為181.27畝),以每畝3.6萬元的補償價格給LF公司使用,2005年2月25日、3月15日,LF公司分兩次將上述補償價款共計人民幣6525720元匯至TB村第一經濟合作社銀行賬戶。同年3月23日,TB村第一經濟合作社將該補償款以每人14900元的標準分配給該社人員,2007年3月,上述用地中的114.69畝被收為國有城鎮(zhèn)建設用地,余下66.58畝仍為基本農田。”廣東省某某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某某市某某鎮(zhèn)TB村第一經濟合作社、被告人陳某身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無視國家法律,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應依法懲處。被告單位某某市某某鎮(zhèn)TB村第一經濟合作社、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某某市某某鎮(zhèn)TB村第一經濟合作社、被告人陳某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陳某在轉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的意見,經查,被告人陳某多次組織召開村民會議,并積極與HM公司進行磋商,還作為某某市某某鎮(zhèn)TB村第一經濟合作社的代表在土地轉讓協議中簽名,可見被告人陳某在轉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據此,廣東省某某市第二人民法院判決認定TB一社、陳某均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分別判處了罰金和有期徒刑。
LF公司質證認為:上述判決書是DSS公司二審階段才提交的;對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關聯性不予確認。首先,該判決書并不能得出案涉149畝土地的征地行為不合法的結論,該判決是對TB一杜和陳某非法轉讓行為的判決,并沒有在判項中和判決內容對征地行為不合法應該進行取消的內容,該案件已經生效和執(zhí)行完畢,與本案沒有直接關聯。其次,案涉土地的征收行為是合法的,一審法院到某某市國土部門調取的相關資料可以看出涉案土地是經過廣東省某某市各級政府部門報批審批后轉為國有土地出讓給DSS公司,該過程是合法有效的。
三 審理結果及理由
判決結果:一審判決確認登記在DSS公司名下的涉案土地使用權之權益實際由LF公司享有。
本律師接受二審委托后,最終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LF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理由:LF公司并非涉案土地使用權的物權人,也不享有請求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的權利,即LF公司對涉案土地使用權不具有物的相應權利。其次,從涉案土地從LF公司與TB一社等簽訂協議、LF公司與某某鎮(zhèn)政府及DSS公司的內部文件、DSS公司受讓土地使用權的過程等,可以證實LF公司在均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可以受讓和轉讓涉案土地的情形下,通過某某鎮(zhèn)政府、DSS公司以建設商業(yè)住宅項目為由申請農轉用指標等手續(xù)及以出讓作土地儲備用地(用途為商業(yè)住宅)事由辦理了相關征地、受讓土地事宜,其后再由某某鎮(zhèn)政府、DSS公司與LF公司內部之間確認上述建設用地權益歸LF公司所有。上述約定實質是規(guī)避了國家對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損害了國家利益。使LF公司在不符合受讓和轉讓涉案土地使用權條件的情形下,通過不進行土地變更登記的方式,獲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權益,應屬無效。LF公司認為按照其與DSS公司等的內部約定和承諾,請求確認涉案土地用地權益歸其享有的主張,依據不成立,不能支持。最后,根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廣東省某某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法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以及判處結果,足以證明TB一社等與LF公司簽訂《土地使用補償協議書》,將涉及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給LF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已經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土地使用補償協議書》無效,LF公司就此也具有過錯。故此,LF公司通過履行該《土地使用補償協議書》,最終獲得DSS公司等作出承諾其擁有涉案建設用地的權益,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基礎和因由關系,LF公司請求確認涉案土地使用權益歸其享有的主張,也不應據此得到支持。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支持LF公司請求確認涉案建設用地的權益實際由其享有的主張,認定有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至于LF公司就涉案建設用地糾紛與DSS公司等引起的其他債權債務關系,LF公司可另行主張。
四 辦案體會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登記在DSS公司名下的涉案建設用地使用權實際由LF公司享有,在一審判決敗訴的情況下,本律師接受DSS公司、DSJ公司、某某鎮(zhèn)政府委托后,立即對案情、證據材料及本案相關背景情況進行充分研究,梳理代理思路,研討訴訟策略,并向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通過研究本案案情、證據材料、一審判決書等全部訴訟材料后,本律師發(fā)現了一審判決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涉案土地的性質為土地儲備用地,而LF公司作為一般用地主體,并不具備儲備用地主體資格;二、LF公司從2002年9月7日至今一直處于吊銷狀態(tài),其與某某鎮(zhèn)政府在2012年9月7日之后關于本案訟爭土地的處置方案和批示,無論從國家土地政策還是作為被上訴人的主體資格,都不具備合法基礎;三、LF公司與某某鎮(zhèn)TB某村民委員會、TB某村第一經濟合作社的轉讓行為在(2015)××法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中被認定為非法行為,根據《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LF公司的權利基礎因違法犯罪而無效,基于無效法律關系而支付的相關費用不屬于物權請求權。但一審法院卻將對人的債權認定為對物的物權,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本律師整理了二審代理意見,即LF公司從開始違法協議轉讓土地,到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在自己不具備土地儲備資格的前提下,企圖規(guī)避招拍掛規(guī)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等都是嚴重違反法律和國務院強制性規(guī)定的行為,均因基礎關系無效而不能取得本案爭議土地使用權。
本案二審于2019年11月18日在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律師在法庭上充分發(fā)表了代理意見,并就我方觀點據理力爭。在庭審結束后,本律師結合案件開庭情況、LF公司辯稱內容、二審爭議焦點等從事實和法律依據兩方面予以重點完善了代理意見,并提交給法院。
經過努力,本案在經過了一審法院判決敗訴的挫折后,最終取得了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LF公司訴訟請求的勝果,為委托人挽回了6.88億元的損失。除此之外,在現有國家依法行政、嚴禁國有資產流失的大背景下,本案能夠取得勝訴結果,糾正違法行為,對受害人權益保障、經濟活動的穩(wěn)定和安全均具有重大意義,對同類案件的審理也極具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