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聚焦 ? 霍頓傲慢無禮,問過我們法律人了嗎?| 金橋百信
里約奧運會游泳賽場,澳大利亞游泳選手霍頓在以0.13秒的微弱優(yōu)勢奪得男子400米自由泳冠軍后,賽后采訪諷刺孫楊:“贏了吃藥的騙子”,這番言論引發(fā)了泳壇各界熱議。針對此事對孫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中國游泳協(xié)會甚至正式致電澳大利亞游泳協(xié)會,要求霍頓向孫楊道歉。然而,澳大利亞代表團以“馬克-霍頓有權力表達自己的觀點”為由拒絕道歉。
霍頓贏得了比賽,卻丟失了人品與素質
孫楊曾被短暫禁賽一事早有定論:
2014年孫楊因心臟不適使用違禁藥物沒有申報,造成藥檢陽性,官方認定為誤服。
事實很清楚,程序沒問題,WADA(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也在深入調查后表示無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由此可知,孫楊嗑藥違禁純屬不實,而霍頓卻仍然在世界媒體面前大放厥詞、侮辱孫楊, 霍頓的言行已經在網(wǎng)絡上被廣泛傳播,且其個人ins賬號上也多有對孫楊的敵意言行,并且這種錯誤的言論被外媒廣為報道,對孫楊個人的名譽以及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負面影響。
應當說霍頓的言行一定程度上已經對孫楊名譽造成損害,并產生不良影響,但其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還要根據(jù)案件的事實、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結合司法實踐及犯罪構成要件,綜合分析判斷。
那么也許你會問霍頓是澳洲人,中國的刑法可以適用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規(guī)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根據(jù)這條規(guī)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但是這種管轄權有兩條限制:一是這種犯罪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必須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應受刑罰處罰。
在奧運會的舉辦地里約,誹謗同樣入罪。但是,在我國,誹謗罪的最高刑罰為3年,因此,霍頓的不當言行暫不能適用我國刑法約束。
但事實上,對于霍頓的不當言行,孫楊可以向相關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要求霍頓以及部分進行不實報道的媒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霍頓在賽后公然對孫楊進行惡意的人身攻擊,并稱這是言論自由。
沒錯,言論自由是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但是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言論自由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任何“自由”皆是如此。人們享有自由發(fā)表言論的權利,哪怕發(fā)表的是錯誤言論,只要這些言論不違反法律、不對國家、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就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即使一些不妥當?shù)难孕猩胁患耙婪ㄕ撎?,但作為社會?guī)范之一的道德規(guī)范卻始終能夠明斷是非曲直。也就是公道自在人心。
贏得冠軍并不能體現(xiàn)奧運精神,奧運精神是“每一個人都應享有從事體育運動的可能
性,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并體現(xiàn)相互理解、友誼、團結和公平競爭的奧林匹克精
神”。所以,霍頓只有公開坦誠的向孫楊道歉,才能贏得真正的冠軍,收獲真正的榮
譽。